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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参保职工异地就诊须知
发布时间:2017/4/28 16:23:52 浏览数:

一、长期居住外地人员

1、长期居住外地的参保人员(指工作或居住在异地6个月以上)需要在居住地就医购药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如东县职工医疗保险长期居住外地就医申请表》,并出具居住地有效的居住证明及复印件(有居住地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暂住证之一的,单位外派工作学习的可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可在当地选择14所一级及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含签约定点的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家定点零售药店作为自己的定点医疗单位,经居住地居委会盖章后报本县医保中心审核备案。

2、办理好长期居住外地就医申请手续的人员,停止在我县使用社会保障卡。除急诊抢救外,非指定的定点医疗单位的费用不予报销。

3、报销时须出具:

1)本人医保证历、社会保障卡、有效票据及审批手续;

2)门诊:病历、复式处方(票据有费用明细的除外)、有关检查化验报告,定点零售药店购处方药需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

3)住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并须医院盖章;

(4) 参保人员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另须提供医院盖章的化疗记录;参保人员恶性肿瘤门诊、住院放疗的,另须提供医院盖章的放疗小结和放射治疗记录单。

4、符合规定条件办理长居外地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约认定备案手续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签约认定手续:参保人员可在当地选择1所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签约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签约认定备案手续后,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办理的签约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认定备案手续,认定后无特殊情况年度内不可变更。每年11-12月可对下年度居住地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重新认定。

5、长居外地的参保人员如患有通政规[2015]4号文规定的特殊病,须出示所在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出具的经医院医务处盖章的病情诊断证明,及相关的病历记录和检查报告等资料。

6、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当年12月底前报销,特殊情况可延至次年1月,逾期不予报销。

二、本县就诊后转往南通市外治疗人员

本县就诊后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治疗,需办理转外备案手续,填写《如东县医疗保险市外转院(诊)登记表》。

三、关于异地联网结算

1、南通市内:如东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南通市区范围内AB级医院和药店异地就医可以直接刷卡结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仍需备案,可致电84180001或到县人社局一楼大厅37号窗口备案后,也可在南通市内各地AB级医院和药店直接刷卡结算。

2、市外省内异地结算:目前网络正在调试完善当中,有此需求的长期居住外地人员和符合转诊条件的外出就诊人员,省内医院异地就医时,分别在如东和就诊地的医保中心登记备案,就可以实现刷卡结算。

咨询电话:0513-84180001

 

 

附:如东县职工医疗保险长期居住外地就医申请表

如东县医疗保险市外转院(诊)登记表

 

如东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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