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组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6号令《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通政办发(1994)108号《南通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特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乙两方基本情况:
甲 方 |
如东县人才服务中心 |
法定代表 |
戴 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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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 |
单 位 |
营业执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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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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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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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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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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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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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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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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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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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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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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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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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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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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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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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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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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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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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受乙方委托,施行下列第( )项的代理:
① 人事代理档案保管及接转
② 人事关系挂靠
③ 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合同 鉴证
④ 人事政策咨询
⑤ 档案工资定级(晋升)
⑥ 为出国(境)、报考学校、参军、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等提供档案材料证明
三、乙方责任如下:
1.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委托代理内容相关的有关材料;
2.如工作单位变动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流动手续,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需继续代理的,由个人或新单位重新签订人事代理协议;
3.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一年期满,需向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一年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等情况书面汇报材料,并填写《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
四、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修订,签订补充条款,双方履行签约手续。
六、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至档案调出之日止,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本人档案留存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如东县人才服务中心 乙 方:
地 址:掘港镇泰山路16号
业 务 电 话:0513-84162297 联系电话:
邮 编:226400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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