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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再就业小额贷款业务告知单
发布时间:2017/2/17 16:38:39 浏览数:

再就业小额贷款是党和政府扶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

一、贷款对象

1、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

2、城乡失业人员合伙经营经办的企业;

3、近3年中任何一年的当年新招用城乡失业人员且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贷款条件

1、个人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且具备一定劳动技能、有还款能力;

⑵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实体必须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设施等;

⑶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必须相一致。

2、合伙企业申请小额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⑴应由1名及以上投资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

 ⑵自愿协商且以合伙经营形式创办的企业;

⑶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必须相一致。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⑴企业在申请贷款近3年中任何一年的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当年在岗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及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同时缴纳社会保险;

⑵经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核认定后,取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⑶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必须相一致。

三、反担保方式

、本人或亲友的可以在国家规定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房屋抵押作为反担保。

、有1名(含1名)以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金融、保险、邮政、电信、供电、电力、烟草等系统)正式工作人员为其反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12万元。

⑶、企业不动产抵押。担保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⑷、企业动产抵押。在用生产机械设备经县工商部门登记后,新购设备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原有设备不超过评估值的20%。

四、贴息办法

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营项目(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是微利项目;注册资本60万元以内(含)的企业(除国家限制的经营项目外)个人贷款作为微利企业。从事微利项目和微利企业的个人贷款,初次贷款由县财政据实全额贴息,第二次贷款给予50%贴息;其他非微利项目和非微利企业的经营实体个人、合伙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初次贷款、第二次贷款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的贴息。第三次贷款或逾期贷款不贴息。贷款贴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五、贷款审批程序

1、借款人持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担保机构经审核后领取并填写《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创业计划书》,一式四份;

2、借款人持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申请表》、《创业计划书》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镇人社所在《申请表》上签署有无不良信用记录和审核推荐意见;并持上述资料及借款人夫妻双方和反担保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到贷款银行经审核调查后,签署审核意见;

3、借款人持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单身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建或自购房屋须提供房产证;租用房屋须提供租赁协议及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申请表》、《创业计划书》、反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反担保人收入证明》、借款人夫妻双方和反担保人的个人信用报告等资料到担保机构进行审核评估,担保机构同意担保的,与借款人、反担保人(须携带身份证原件)签订反担保借款合同,并签署担保意见;

4、借款人持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申请表》、《创业计划书》、《保证借款合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借据》。

六、办理时限

社区居委会和镇人社所、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顺利可提前。

七、注意事项

1、如用房产(店面房)或有价证券抵(质)押,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或有价证券经有权机构评估后,将《他项权证》送交担保机构。

2、反担保人如是企业职工,须出具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签章)。

3、个人信用报告由人民银行提供。

4、企业用固定资产作抵押担保须工商部门出具最高额抵押合同。

八、贷款受理单位

如东县振帮再就业小额贷款服务中心,地点:县人社局,咨询电话:8452914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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