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如东县引进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如东县引进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奖励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搭建人才强企平台,大力实施“在外人才回流工程”和“技能人才金蓝领工程”,根据《如东县“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关于实施“扶海英才”计划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我县所属的工业企业、新兴服务业引进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具有高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获得省技能比赛三等奖以上的技能人才。
第三条 奖励补贴类别、对象及标准
(一)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及技能人才可连续三年享受生活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2000元/月;硕士研究生1000元/月;“985”、“211”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不含独立学院)800元/月;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500元/月;具有高级技师以上资格或获省技能比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技能人才1000元/月;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获得省技能比赛二等奖的技能人才800元/月;具有高级技工以上资格或获得省技能比赛三等奖的技能人才500元/月。
(二)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及技能人才,三年内可享受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的全额补贴。
第四条 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及技能人才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新引进到如东工作并按《社会保险法》规定首次在我县参加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二)个人档案需挂靠县人才服务中心;
(三)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县稳定就业1年以上,工作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交县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条 奖励补贴发放程序
(一)申报受理。一般当年引进,次年年底前集中申报。申报时,由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技能人才填写《企业引进高校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生活补贴、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经所属镇(区)受理初审后,集中报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材料包括:
1.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引进人才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技术等级证书以及其它各类证明材料;
3.在我县首次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养老保险手册);
4.企业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二)审核审批。县人社局、财政局对照条件审核应予发放的奖励补贴,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及养老保险补贴按月计算,年度内在县内企业流动的,可根据劳动合同合并计算补贴月份,每年12月份已不在我县企业工作的,均不列入该全年度的补助对象范围。审核确认后,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三)安排发放。以上奖励补贴由县财政与各镇(区)分别负担。企业所属为区的(含镇区合属),区负担70%,县财政负担30%;企业所属为镇的,镇负担50%,县财政负担50%。县财政局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及时将县财政负担部分安排到人才中心专户,再由人才中心专户拨付到相关镇(区),镇(区)将县拨付资金连同各自负担部分在年终一并发放到个人。
第六条 县、镇(区)财政建立引才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对引进的高校毕业生及技能人才实施奖励补贴,列入年度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县财政建立引才专项工作资金,专项用于引进高校毕业生及技能人才赴外招聘等相关活动的组织实施及宣传推动,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除追回奖励补贴资金外,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引进人才获得省、市、县人才计划中生活补贴类资助的,按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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