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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如东县促进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一览表
发布时间:2017/6/9 9:05:06 浏览数: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东政发【201630号)         执行时间:2016920

序号

补贴项目

补贴标准

享受的条件

1

创业综合补贴

我县奖励标准为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综合补贴。

扶持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初次创业的,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经认定的县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

2

创业孵化成功奖励

我县奖励标准为创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每个给予3000元的创业孵化成功奖励。

1、经县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               2、企业需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在本县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

3

创业孵化基地扶持经费奖励

创业孵化基地达到县级创业示范基地标准的,给予10万元扶持经费奖励,达到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标准的,给予20万元扶持经费奖励。

创业孵化基地要达到县级创业示范基地标准和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标准。

4

创业项目开发补贴

我县给予1000元开发补贴。

通过评审入库的创业项目。

5

初始创业补贴

我县给予在本县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一次性5000元初始创业补贴。

1、在我县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        2、初次创业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

6

吸纳就业奖励

我县给予在本县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一次性给予其所创办的企业2000元/人的吸纳就业奖励。

1、在我县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且创业成功;2、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7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个人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8

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

见习人员可享受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75%的生活费补贴,职业见习基地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享受见习补贴。

1、无就业经历的大专及以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的高校学生);                                   2、参加为期36个月的见习;                        3、毕业生无户籍限制。

9

学校组织学生实习(见习)工作补贴

我县给予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组织学生至本地企业进行实习(见习),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在本地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1000/人的奖励。

1、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组织学生至本地企业进行实习(见习);                                         2、享受200元/人的标准奖励的,必须一次性向企业输入人员10人以上且满3个月;                          3、享受1000元/人的标准奖励的,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必须组织毕业生在本地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

10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我县岗位补贴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保补贴标准为单位按我县最低缴费基数所缴纳的应由单位承担的部分,个人缴纳的部分由本人承担。补贴期限为三年。

提供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

11

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我县给予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各类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4000元/人。

1、各类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2、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1年以上,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2

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我县给予招录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3

企业稳岗补贴

我县给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1、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                               2、上年度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14

创业培训补贴

我县按规定给予800/人创业培训补贴。

参加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5

创业实习补贴

创业实习人员可按当年我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5%享受创业生活费补贴。创业实习基地可按每个项目1000元的标准享受实习指导费补贴。

1、系统参加过创业培训;                            2、到创业实习(孵化)基地进行为期36个月的创业实习。

16

创业担保贷款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一般不超过12万元。          2、对高新技术专利项目,给予个人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3、合伙企业按投资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人均不超过12万元标准,合计不超过60万元。       4、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科技型小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每人不超过12万元、贷款次数不超过2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发放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按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

1、个人自主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①、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且具备一定劳动技能、有还款能力;②、持有《就业创业证》。实体必须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设施等;③、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必须相一致。 2、合伙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①、应由1名及以上投资人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②、自愿协商且以合伙经营形式创办的企业;③、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必须相一致。3、科技型小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①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②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必须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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