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如东县委文件
东委发〔20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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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如东县委 如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党(工)委,县委各部委办局,县各委办局党组(党工委),县各群团组织党组,县各直属单位、县属各国有企业、各垂直管理部门党组织: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如东县委员会 如东县人民政府2019年6月12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落实人才强县战略,充分发挥人才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引领、支撑作用,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人才集聚
(一)大力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1.对诺贝尔奖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国家“两院”院士等世界一流顶尖人才来如东领办、创办自主创新型企业,实施重特大产业项目,可一事一议,不定框框,不设上限,给予资助扶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由县级产业发展基金给予最高5000万元股权投资。领衔的团队以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来如东企业实施产业化,经评审,给予最高300万的创新项目资助。
2.高层次人才来如东创办自主创新型企业,初始创办连续5年,按地方财力贡献10%的标准,给予企业总额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3.对企业新引进的全职且年薪30万元及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经认定,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0%给予奖补,每人每年最高15万元,在其与企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连续补贴三年,与生活津贴就高、不重复享受。
(二)加快优秀青年人才集聚
4.评审优秀青年人才创业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创业资助;申请县创业担保贷款时,本着风险可控原则,可予以免除反担保,并享受相关贴息扶持。
5.青年人才初始创业稳定经营两年以上,正常申报纳税,一次性给予5000元初始创业奖励;青年人才初始创业吸纳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全职来如工作,一次性给予企业2000元/人的带动就业奖励。
6.对本县选送参加由人才科技部门牵头组织的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根据奖励金额给予50%配套奖励。
(三)引导如东籍人才回乡创新创业
7.对如东籍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毕业五年内全职回如到工业企业或新兴服务业工作,3年内给予最高2万元的学费补助。
8.对在如东职业院校毕业的学生留如到工业企业或新兴服务业工作,3年内给予6000元的学费补助。
9.经县人才主管部门同意,在高校集中城市建立驻外人才工作联络机构,负责与如东籍在外人才、在校大学生加强日常联络、开展各类活动,推进校企合作,协助地方、企业举办人才招聘会等,根据服务内容、数量、质量,给予办公经费补贴。
(四)加快引进各类紧缺人才
10.凡全职到我县工业企业和新兴服务业工作的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三年内给予每月1000-3000元补助;副高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三年内给予每月2000-3000元补助;技师以上高技能人才,三年内给予每月1000-2000元补助。博士后在站期间每月另外补贴2000元。
11.凡全职到我县工业企业和新兴服务业工作的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能在如东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引进一年后在我县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自住的,可给予总额最高15万元的购房补贴。
12.社保缴纳地为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的人才,全职来如东工业企业和新兴服务业工作并领取30万元及以上年薪,可视同在我县缴纳社保申报本县人才计划项目。
13.实施高层次人才短期休养考察活动,2年一次,休养考察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
二、加强人才培养
(五)加强创新型企业家培育
14.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的专项培训资金。发挥企业家协会、青商会等平台作用,建立全县经营管理人才及后备人才信息库,实现动态管理。重点加强青年企业家、“创二代”高层次、个性化、精准化培训,并对自主学习提升进行激励。
15.对申报获得省、市“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的科技企业家,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万元奖励。
16.对聘任为“江苏省产业教授”的科技企业家,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六)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17.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获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万人计划”等省级以上政府或人才主管部门授予的专家称号和专业技术人才荣誉,根据上级奖励金额给予配套,国家级配套100%、省级配套50%。
18.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研究员级高级职称、副高职称、中级职称分别一次性奖励8000元/人、5000元/人、2000元/人。
19.实施县级专业技术人才梯队培养,培养期内分层次给予培养对象每年最高6000元的图书资料补贴。
20.省、市、县人才工程培养对象实施的科研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科研项目资助。
(七)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
21.对企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22.企业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江苏工匠”“省技术能手”等荣誉的领军型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对获得市级以上技能大赛、企业首席技师、高技能人才成就奖的对象,按照获奖层次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或津贴。“技能大师工作室”获市以上认定的,给予最高5万元资金支持。
24.对设立市级以上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或新入选省级以上公共实训基地的项目,按照上级拨付资金给予100%配套支持。
(八)加强乡土人才培养
25.实施县级乡土人才梯队培养,培养期内分层次给予培养对象每年最高6000元的资料补贴。
26.对入选江苏省乡土人才“三带”名人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对入选江苏省乡土人才“三带”能手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助;对入选江苏省乡土人才“三带”新秀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资助。
27.选送省、市、县认定的“三带”乡土人才参加上级人才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内外培训,对培训期间交通、食宿及培训费予以每人最高不超过 3万元的补贴。
28.获市以上认定的乡土人才“名师工作室”给予最高5万元资金支持。
三、引导各方参与
(九)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29.引进外国专家获国家、省、市级项目支持的,按照上级拨付资金给予引智项目单位100%配套支持。
30.定期选送县级及以上重点人才计划、重点人才工程入选对象参加上级人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内外培训,对培训期间交通、食宿及培训费企业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境内每人最高不超过1万元、境外每人最高不超过 3万元。
31.鼓励企业自主申报省级以上重点人才计划工程,给予一定工作经费支持。鼓励企业设立人才科技申报专员,根据项目入选情况一次性给予1000-5000元奖励。
32.对企业新批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招引博士后实质运行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20万元建站补助。
33.对人才强企先进单位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优秀企业人才工作者给予最高1万元奖励。
(十)集聚专业资源
34.积极引进大院大所大校来如合作,对引进的国内外高等院校分校分院、国家级科研机构分院分所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不低于1亿元支持。
35.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等大型企业在如设立或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
36.高水平国家级以上学术会议、专业论坛在我县举办或永久性落地,县财政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承办经费资助。
(十一)鼓励社会合作
37.鼓励社会中介机构、个人引荐高层次人才来我县创业、全职创新。对推动人才创业落户、全职创新的第一引荐人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38.对在我县注册设立地区总部的国内外知名人才服务机构,根据服务质效,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39.对在我县获评国家、省、市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0.对被列为省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加强组织保障
41.优化推进机制。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意见出台、落实相关政策条文的操作实施办法。各镇区、相关人才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本区域、本行业的人才引进、培养和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42.落实经费保障。本意见所列扶持政策,提高标准条款按原渠道列支,新增条款一般从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财政预算原则按不低于财政一般预算收入3%编制。鼓励企业按不低于销售额0.6%的标准设立人才发展资金。
43.强化目标考核。建立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工作联动机制, 人才考核纳入县级机关、镇区整体目标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年终奖励挂钩。在驻外招商机构增挂人才工作站牌子,增加驻外人才工作站布点,赋予其招才引智工作职能。统战、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团结人才、引进人才。
44.加强项目服务。提高项目申报服务水平,委托专业机构 进行材料辅导、项目申报等工作,根据项目申报和入选数等情况 给予相应经费奖励;建立项目申报投后动态管理机制,引入社会 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视项目数量每年给予10-30万项目投 后管理服务费用。
45.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树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鲜 明导向,在支持人才创新创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 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 时纠错改正的,都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 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 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 任。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东发〔2017〕14号)继续执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工作
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对应本《意见》 政策条款 |
牵头 部门 |
配合部门 |
1 |
第1-3条 |
人才办 |
发改委、财政局 |
2 |
第6条 |
人才办 |
人社局、科技局、团县委 |
3 |
第17、19条 |
人才办 |
人社局 |
4 |
第9、13、15、16、20、25、26、27、28、30、31、33、37、44条 |
人才办 |
|
5 |
第4、5条 |
人社局 |
团县委 |
6 |
第7、10条 |
人社局 |
发改委 |
7 |
第8条 |
人社局 |
发改委、教育局 |
8 |
第12、18、21、22、23、24、29、32、38、39、40条 |
人社局 |
|
9 |
第34、35、36条 |
科技局 |
|
10 |
第11条 |
住建局 |
|
11 |
第14条 |
发改委 |
|
12 |
第41、43条 |
人才办 |
各相关部门 |
13 |
第42条 |
财政局 |
|
14 |
第45条 |
县委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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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南通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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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如东县委办公室 |
2019年6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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