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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7/4 11:38:40 浏览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27

 

 

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修订版)

 

为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供需平衡,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助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强富美高新如东建设,现就企业用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县委“四个提升、两个转变”和“三强三新”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用工短板问题,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工作举措

(一)建立完善劳动用工监测制度

通过对全县重点帮扶企业进行用工动态监测,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缺工人数、工资水平、人员构成及增减等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研判企业用工趋势,及时掌握服务需求,研究制定工作预案。(责任主体:县人社局、各镇(区、街道))

(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1.强化人力资源市场平台。加强县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大型、专场、联动等各类招聘会。积极提升信息化水平,切实发挥好人力资源市场的配置作用。在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就业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发布的基础上,扩展信息的覆盖范围,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广的人力资源供求信息。(责任主体:县人社局)

2.加强劳务合作基地建设。进一步巩固传统劳务合作基地,加快开拓新兴劳务合作基地,定期组织用工需求较大的企业赴劳务合作基地开展现场招聘和劳务洽谈活动,引导外地劳动力有序来如东就业。拓展劳务协作领域,鼓励我县企业与职业院校联合办学,为我县培养后备人力资源。(责任主体: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各镇(区、街道))

(三)加大资金政策扶持

1.扶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招引,对入驻如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县重点帮扶企业提供用工服务的,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各镇(区、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场租费、物管费及水电费等。(责任主体:各镇(区、街道)、县人社局)

2.对劳动力输送进行奖励。鼓励和支持劳务基地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帮扶企业输送劳动力,并提高就业稳定性。劳务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当地劳动力初次在我县重点帮扶企业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按照1400/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县外劳动力,初次在我县重点帮扶企业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按照1400/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根据年度劳动力引进活动开展情况及实际工作成效,每年给予劳务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10万元基地建设运行费。(责任主体: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3.推荐就业奖励。各类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组织毕业生在我县重点帮扶企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按照2000/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主体: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4.企业招聘补贴。重点帮扶企业自主招聘县外户籍人员初次来我县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按照7001500/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招聘补贴。我县企业单位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赴外招聘活动,由县人社局统一安排招聘场地,进行活动宣传,活动期间参会单位的交通、食宿,按照一个单位参会一人的标准给予保障。(责任主体: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5.初次来我县就业交通补贴。对初次来我县重点帮扶企业就业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给予个人一次性交通补贴,分别为江苏省内100/人,省外300/人。(责任主体: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6.引进外来人员就业落户补贴。对新落户我县的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且未中断的,给予个人20006000/人的一次性就业落户补贴。(责任主体: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

7.如东籍在外务工人员返乡就业补贴。对我县在县外务工人员(在务工地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为证)返乡就业后且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给予个人一次性返乡就业奖励1000/人。(责任主体: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8.退役军人就业补贴。退役后初次在我县重点帮扶企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退役军人,给予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人。(责任主体:县人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

9.企业留岗补贴。我县重点帮扶企业引进南通市外户籍职工、初次来我县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且在一个年度内,留岗人数达50人以上(含50人)的给予企业一次性留岗补贴4万元;留岗人数达100人以上(含100人)的给予企业一次性留岗补贴8万元;留岗人数达300人以上(含300人)的给予企业一次性留岗补贴20万元。(责任主体: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10.青年人才见习(实习)保障。对在我县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实习)的人员,由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实习)人员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就业见习基地可向人社部门申请最低工资标准75%的补助。县外高校师生受邀参加由我县人社部门组织的人才招引、实地察看等活动,可提供食宿保障和交通补贴。(责任主体: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四)发挥超龄人员作用

1.开展超龄人员专项服务行动。对自愿为本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他人员在社会保障和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的专项服务行动,激励企业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并缴纳从业伤害保险,化解用人单位的风险,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责任主体: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2.给予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对使用男65周岁以内、女60周岁以内的超龄人员缴纳从业伤害保险的重点帮扶企业,经申请可按照实际缴费金额的50%进行补助。(责任主体: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五)加大培训补贴扶持

1.岗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且录用12个月以内的县内企业在岗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适岗职业技能培训或参加单位组织的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对照《目录》按培训补贴标准的50%申请享受,属于当年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的,在此基础之上再上浮30%;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享受300/人的培训补贴。(责任主体: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2.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在我县就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对照《目录》按培训补贴标准的50%申请享受,属于当年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的,在此基础之上再上浮30%。该补贴与高技能人才奖励不得重复享受。(责任主体: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六)积极营造良好用工氛围

1.实施外来务工人员关爱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和督促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人社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帮助解决外来员工工作、生活、婚姻等问题。

在本县重点帮扶企业稳定就业,具备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居住证,且时间满足6个月的县外户籍人员(监护人与其子女均为县外户籍);或者县外户籍人员在本地具备房产证和居住证,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责任主体: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教体局、团县委、县妇联、各镇(区、街道)

2.实施外来务工人员激励工程。在热爱如东、爱岗敬业、工作业绩突出的外来务工人员中定期分别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来如产业工人”、“优秀来如技术能手”等,每人给予2000元的奖励,营造良好用工氛围。(责任主体:县政府办、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团县委、县妇联、各镇(区、街道))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区、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用工保障服务对促进企业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组织力度,大力引进和培养技能员工,着力破解企业用工难题。县用工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全年招工引劳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二)严格考核督查。将招工引劳工作列入各镇(区、街道)考核指标,明确目标任务、考评办法。要严格按照考核确认办法对相关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坚决制止弄虚作假,确保用工保障服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镇(区、街)道要指导企业积极培育宽松和谐的就业环境,充分发挥企业用工的主体责任,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推介如东,全方位鼓励各类机构和职业院校为我县企业提供人力资源。

四、其他相关事宜

1.政策适用范围为全县,所指“我县企业”以企业注册地为准,不含金融、供电、烟草等中央、省属、市属、县属非制造业企业。

2.对于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或追回补助资金,记入诚信档案,同时追究相应责任,五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申报。

3.本意见自202211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同一类型补贴不可同时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

4.本意见由县人社局及县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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